那政办发〔2019〕15号
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那曲市援藏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中、区)直各单位:
《那曲市援藏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2日
那曲市援藏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口援藏项目(以下简称援藏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投资行为,确保援藏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有效地调动受援双方的积极性,促进援藏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口支援西藏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45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对口支援西藏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29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对口支援西藏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2016〕1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那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那曲市所有涉及对口援藏项目的市直部门及各县(区)。本办法所称援藏项目是指辽宁省、浙江省列入各对口援藏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神华集团以及中信集团对口援藏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项目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项目工作开展情况按要求报市受援办。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那曲市成立对口援藏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对口援藏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支援省决策部署,研究审议援藏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研究对口援藏其他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市对口援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受援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对口援藏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以及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建议专人负责援藏项目。
第四条市各级相关部门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援藏项目管理工作,确保援藏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对口援藏前方指挥部会同市受援办做好援藏项目监督管理和沟通协调服务工作。受援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认真做好援藏项目实施工作。
第三章规划计划编报管理
第六条援藏规划由支援省后方援藏工作机构会同对口援藏前方指挥部和那曲市人民政府共同编制。市受援办按照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导向以及相关法规,统筹协调那曲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经对口援藏前方指挥部审议同意后,提出援藏规划,由支援省后方援藏工作机构综合平衡,经自治区援藏办审核同意,报中央西藏工作协调小组审核,修改完善后,由支援省批准实施,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依据对口援藏规划,由对口援藏前方指挥部和那曲市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援藏年度项目计划,由支援省后方援藏工作机构综合平衡,经自治区援藏办审核同意,报中央西藏工作协调小组审核。修改完善后,由支援省批准实施,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市受援办要会同对口援藏前方指挥部督促检查规划、年度计划的执行。市受援办要牵头做好项目各环节批复和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加强项目统计和信息报送及宣传工作。
第七条对口支援规划项目安排要坚持向基层倾斜、向民生倾斜、向农牧区倾斜,确保80%以上的援藏资金用于县(区)及县(区)以下基层、用于保障改善民生。对口支援资金禁止实施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城市广场和公园、各类娱乐设施。
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突出精准扶贫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重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公共性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规划的特色产业项目以及符合援藏要求的其他项目。原则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农牧等项目申报均由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
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投向。主要用于交往交流交融、人才智力支持、产业发展、规划编制、课题研究等专项援助资金。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采取“交支票”方式进行,由那曲市各级受援单位负责作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组织项目实施。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由援受双方协商确定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受援办和对口援藏前方指挥部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自权责,各司其职,按照“谁牵头、谁审查、谁监管”和“谁实施、谁负责、谁收尾”的工作原则,及时向对方通报项目前期准备、项目报批、资金拨付、实施进展以及监督检查等情况,共同推进援藏项目顺利实施,并视情向全社会公布。
第十条依据援藏规划,那曲市受援办与对口援藏前方指挥部于每年11月底前,总结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研究提出下一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由市受援办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后,援藏前方指挥部同意,报西藏自治区援藏办审核同意,由支援省后方援藏综合协调机构平衡,报支援省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所有援藏项目未经年度项目计划正式下达,一律不得提前审批和实施。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后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考虑到那曲施工期较短,所有年度拟实施项目必须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不到位项目不纳入本年度实施计划。年度项目计划正式下达,所有年度实施项目就要立即启动实施。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由市受援办和对口援藏前方指挥部共同确定调整方案,报支援省后方援藏工作机构批准。凡未列入对口支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使用援藏资金和安排支出。各部门不得规定本行业领域在对口支援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的资金或项目占比。
第四章项目审批和监管
第十二条列入年度计划的所有援藏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有关审批或核准手续,严禁以招商引资协议、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为依据代替审批程序违规审批。
第十三条按照属地原则,固定资产投资类县(区)项目由市、县(区)发改委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市、县(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总投资在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区)发改委审批,报市发改委备案。
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直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类援藏项目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建立项目建设进度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每月10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月15日前由市受援办汇总后,负责向支援省后方援藏工作机构、对口援藏前方指挥部和自治区援藏办报告。非固定资产投资类援藏项目实施完成后的15日内提交效果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类援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对于确需自行招标的项目,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非固定资产投资类援藏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活动的名称、活动的天数,活动人数及构成,费用构成,活动预期目标,相关支撑性文件。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实行全造价管理。投资概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也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建设内容的依据。
第十七条项目由于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整体规划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需报项目审批部门申请项目变更,严格履行调整变更程序;对超出计划投资的项目,明确资金来源后,项目审批部门应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并报市受援办及援藏省前方指挥部、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和管理
第十八条援藏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对口援藏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安排和要求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将援藏资金纳入国库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援藏项目要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概算批复内容、组织实施。对于超出规划投资的项目变更,各级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受理,由项目法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按照对口援藏省审批通过的年度援藏项目计划资金一次性拨付至各县财政局,各县将年度计划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相关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并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和援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拨付项目法人单位或牵头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固定资产项目结余资金包括:上一年度援藏资金预算内基本建设结余资金、项目建筑工程招标结余、财政部门在项目建设环节对概算中其他投资项目审减资金、对项目竣工决算审查结余资金、年度计划投资与概算投资之差额部分等。
(二)由市受援办会同项目法人单位或牵头单位于次年1月份进行结余资金核算统计汇总。
(三)市受援办、援藏省前方指挥部于次年3月份提出结余结转资金使用计划,由市对口援藏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审核,经对口支援省后方援藏工作机构平衡,报自治区援藏办审核同意,报支援省批准执行。
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援藏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设成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相关文件、技术资料,提出交工报告,项目总监负责签署意见。项目单位对初步验收资料档案及项目进行审查初验,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总结预(概)算,竣工决(结)算执行情况,分析投资效果。
第二十三条符合竣工条件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组织方案,审批部门会同援藏省(市)前方指挥部参加验收工作。
项目单位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未通过竣工验收或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针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和限期整改意见,待整改意见合格后再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援藏省前方指挥部、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环保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援藏项目进行检查、稽察。各项目单位每月自查一次,每半年由援藏省前方援藏指挥部会同市受援办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每年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援藏省前方指挥部和市受援办、市审计局对援藏项目资金进行一次联合专项检查,接受自治区援藏办与支援省后方援藏工作机构的抽查和指导。第二十五条加强援藏项目的审计监督。每年10月底前,由援藏省前方指挥部、市受援办、受援地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协商确定次年需要审计的援藏项目,列入年初审计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未列入审计计划的其他援藏项目,由援藏省前方或后方、那曲市受援办共同委托或聘请中介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审计结果抄送对口援藏省援藏机构、审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建立援藏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参与援藏项目实施的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援藏项目在前期审批、投资安排、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在工程咨询、项目决策、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等环节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级预算内项目与援藏项目整合建设的,按审批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市受援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那曲地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由于国家、援受双方省(自治区)相关规定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受援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