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与技术规范。
(二)负责地方生态环境问题和行业安全生产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地方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自治区和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地方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全县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地方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大美建设和构建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做好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督促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
(七)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配合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九)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裝置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开展辐射环境的应急咱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十)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
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县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白色垃圾治理攻坚战、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打造国家生态文明高地。
二、办公地址
西藏自治区尼玛县建设东路(县自然资源局三楼)
三、办公电话
0896-3921799 0896-3712851
四、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9:30-12:30 下午15:30-18:30
冬季:上午10:00-13:00 下午15:3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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