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指导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全县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县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县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乡(镇)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区情、区力及市情、市力调查;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调查、社会经济调查、社会监测;审查和审批各乡镇、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等。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乡(镇)、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县域内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指导、培训全县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监督管理由自治区、市财政和县财政投资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建立健全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推广计算机及传输技术在全县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指导各乡(镇)、各部门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县委、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附属机构
县统计局设社会经济调查大队(正科级)。现为普查中心
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租赁业、商业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居民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体育和娱乐业等有关服务业生产经营情的调查分析。
2、调査统计交通、邮电等。
3、完成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热点、焦点等专项调查工作。
4、组织实施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其他抽样调查,并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调查项目。
5、组织实施全县人普査、人口抽样、劳动力、群众安全感、民用车辆拥有量、工资统计、科技社会创新等调查工作。
6、负责统计监测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
7、负责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
8、负责指导全县工资、人ロ等专业统计工作。
9、承办本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办公地址
西藏自治区尼玛县建设西路(政府楼一楼)
四、办公电话
0896-3712561
五、办公时间
上午9:30-12:30 下午15:3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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